加价才能选座?中消协:不应成为航司“行业惯例”
时间:2025-01-15 14:21:38 出处:热点阅读(143)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中消协强调,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不用另行付费。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以“安全飞行”为借口,强化行业引导,
春运在即,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规范经营行为。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但在执行层面,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南方网、
中消协认为,“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中消协强调,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有航司表示,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损害消费者权益。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航司人为设置门槛,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侵蚀市场秩序,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近几年来,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表示“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